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小字第248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小字第2484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政 下
上列原告因與 蔡佳和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此為法定
必備之程式,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未於起訴狀內載明被告住居所,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2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
於同年12月13日送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第249條第1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3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月3日
書記官黃瓊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