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1年度板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簡字第2號
原   告  洪漢洲
上列原告對被告東宜豐工程有限公司提起給付票款訴訟,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元,按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規定之費率,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400元未為繳納,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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