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簡字第2號
原 告 洪漢洲
上列原告對被告東宜豐工程有限公司提起給付票款訴訟,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元,按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規定之費率,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400元未為繳納,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