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3247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訴訟代理人 孫旭廷
被 告 蕭淑君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2月1日下午2時在本庭第
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3日
法官鍾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3日
書記官張素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3247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訴訟代理人 孫旭廷
被 告 蕭淑君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2月1日下午2時在本庭第
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3日
法官鍾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3日
書記官張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