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41號上訴人即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維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5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零貳拾肆萬玖仟捌佰玖拾玖元【港幣126,582×4.188(97年1月15日起訴時港幣兌換新臺幣匯率)+美金298,748.23×32.535(97年1月15日起訴時美金兌換新臺幣匯率)=10,249,89
9】,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叁仟叁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玉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3日
書記官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