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清字第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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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清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清字第16號債務人甲○○法定代理人 葉文政 律師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理由二所示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7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國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2日
書記官周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