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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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7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745號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6月6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5起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6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愈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
書記官高楚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