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77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甲○○○
樓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零陸萬貳仟壹佰元(計算式如下:(75×131,000×1/5)+97,100=2,062,1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肆佰玖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藍雅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3日
書記官蘇意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