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6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642號聲請人順利包裝材料行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49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2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絮雲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3月20日
書記官高秋芬┌────────────────────────────────────────────────────────┐│附表:95年度除字第64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文慶國際有限公司│台北富邦銀行懷生分│94年6月5日│17,206元│CK-0000000││││ 程文華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