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524號具保人甲○○被告乙○○
現應受送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
理由
一、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0,000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於審判中經傳拘無著,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汪梅芬法官吳祚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方蘭芬中華民國97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