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90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9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行使權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907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為返還提存物事件,聲請限期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二十日內,就本院八十三年度全字第一○○四號假扣押裁定執行所受損害,對聲請人行使權利,並向本院提出行使權利之證明。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得聲請法院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以便供擔保人於受擔保利益人未提出行使權利之證明時,向法院聲請裁定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後段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106條規定,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前遵本院83年度全字第1004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存新臺幣(下同)3萬3,000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83年度存字第1286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業已撤回假扣押之執行,又撤銷該假扣押之裁定,為聲請返還前揭提存物,爰聲請法院通知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乙○○於一定期間內就其因前開假扣押執行所受之損害,對聲請人提存之擔保物行使權利,逾期未行使,聲請人將聲請法院裁定取回提存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主張,業據提出本院83年度全字第1004號假扣押裁定、83年度存字第1286號提存書、96年度全聲字第
849號撤銷假扣押裁定及確定證明書、撤回假扣押執行聲請狀(以上均為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假扣押裁定卷宗、假扣押執行卷宗、提存卷宗核閱屬實,所為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余明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
書記官楊勝欽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