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沙簡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瑩如
上列被告因侵占,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
116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瑩如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處拘
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件)之記載。
二、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
查註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按,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犯
後坦承犯行,且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其經此刑之宣告,當知
戒慎,信無再犯之虞,故本院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
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三年,用勵自新。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3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
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張升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