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拍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拍字第一00號
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八百七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九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貳拾肆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九日起至民國一二三年二月九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甲○○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九日向聲請人借用貳拾萬元,借款期限至民國一00年二月九日止,按月攤還本息。詎相對人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九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新台幣壹拾捌萬捌仟壹佰伍拾貳元及其利息,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各一件為證(以上均為影本)。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謝家宜
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吳進飛~F0~T40┌─────────────────────────────────────────────────────────────┐│附表:九十四年度拍字第一00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台南縣│永康市○○○段││二一一│建│0│0七│一七│一萬分之一四一││└─┴───┴────┴────┴────┴────────┴─┴──┴──┴──────┴─────────┴──────┘~F0~T40┌─────────────────────────────────────────────────────────────┐│附表(建物)︰九十四年度拍字第一00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權│││編│建│││├─┬─┬─┬─┬─┬─┬─┬─┬─┬─┬─┬─┼───┬─┬─┤│││││││主要建築│三│││││││││││合│主要建│面│面│利│││││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築材料│││範│││號│號││││││││││││││││││單││││││││房屋層數│層│││││││││││計│及用途│積│位│圍││├─┼─┼──────┼────┼────┼─┼─┼─┼─┼─┼─┼─┼─┼─┼─┼─┼─┼───┼─┼─┼─┼──────┤│1│8│台南縣永康市│台南縣永│八層樓房│7│││││││││││7│陽台鋼│5│平│全│「共同使用部│││2│埔園里中山路│康市永康│鋼筋混凝│6│││││││││││6│筋混凝│8│方│部│份見建號五七│││7│一○一巷二之│段二一一│土造│.│││││││││││.│土造│.│公││五二;權利範│││5│一號三樓之二│地號││3│││││││││││3││4│尺││圍一萬分之一│││││││4│││││││││││4││1│││三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