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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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19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九十一年度執字第三三○二號強制執行事件有無效及得撤銷之理由,除已依法起訴外,為恐發生難以回復原狀之情形,聲請裁定停止執行等語。
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固然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所提起現繫屬本院案件如下:
(一)本院九十五年度補字第四二號:係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為被告,請求確認本院九十二年度執字第一○○○八號強制執行事件所為之拍賣不動產公告附表為偽造、變造或確認撤銷權存在之訴訟。
(二)本院九十五年度補字第七六號:係以新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為被告,請求確認被告於本院九十二年度執字第一○○○八號強制執行事件中之債權不存在。
(三)本院九十五年度補字第七八號:係以新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為被告,請求判決被告於本院九十二年度執字第一○○○八號強制執行事件中所為「買受、承受」事實無效。
(四)本院九十五年度補字第五四號:係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為被告,請求確認本院九十一年度執字第三三○二號強制執行事件所為之拍賣公告為無效。
(五)本院九十五年度補字第五五號:係以保證責任南投縣南拚市信用社為被告,請求確認地上權不存在。
(六)本院九十五年度補字第七一號:係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為被告,請求確認被告對本院九十一年度執字第三三○二號強制執行事件之拍賣權或代理權不存在。
四、聲請人所提上開民事事件,其中本院九十五年度補字第四二、七六、七八號均與本院九十一年度執字第三三○二號強制執行事件無關,而本院九十五年度補字第五四、五五、七一號事件之訴訟標的,尚與上開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情形不符。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不應准許。
五、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4日
民事庭法官周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5月4日
書記官洪瑞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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