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4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3年度訴字第412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31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丁○○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2年度偵字第
29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
偽造之發票人丙○○、發票日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六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叁拾萬元之本票壹紙;偽造「乙○○」、「丙○○」之印章各壹枚;附表一所示偽造乙○○署押伍枚、偽造乙○○印文貳枚;附表二所示偽造丙○○署押拾叁枚、偽造丙○○印文拾枚,均沒收之。
事實
一、甲○○前任職於空軍防炮216營士官長時,因在外積欠大筆債務致入不敷出,詎其為解決債務問題,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與行使偽造文書之概括犯意,連續為下列行為:
(一)於民國(下同)90年10月初,徵得同事乙○○之同意,央請乙○○提供其國民身分證、軍人身分證、在營證明書、郵局存摺等文件影本,再持上開文件並以乙○○之名義向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四維分行貸得新台幣(下同)45萬元後,明知其已無償債能力,仍於同年10月16日,未經乙○○同意,在屏東市○○路附近利用不知情之刻印章業者偽造乙○○之印章1枚,並擅自以乙○○名義,在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四維分行「消費者貸款申請及調查審核表」之申請人欄位,偽造乙○○之署押與印文各1枚,而偽造前開「消費者貸款申請及調查審核表」之私文書後,再持向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四維分行申請貸款20萬元,致使該行誤以為係乙○○申請貸款而陷於錯誤,並同意撥款20萬元,足以生損害於乙○○本人及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四維分行對於放款管理之正確性。
(二)於90年10月8日,明知其已無償債能力,未經乙○○同意,擅自以乙○○名義,接續在「台新銀行YOUBE予備金申請書」申請人欄位,偽造乙○○之署押1枚;在「台新國際商業銀行YOUBE予備金信用貸款約定書」之立約人欄位,偽造乙○○之署押、印文各1枚,而偽造前開申請書、約定書等私文書後,再連同之前取得之乙○○國民身分證、軍人身分證、郵局存摺等文件影本,持向台新銀行申請預借現金卡,致使該行誤以為係乙○○所申請而陷於錯誤,並核發交付預借現金卡予甲○○,足以生損害於乙○○本人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對於預借現金卡管理之正確性。甲○○並自90年10月9日起至91年9月2日止,持上開乙○○名義之預借現金卡至該銀行所設自動櫃員機前,插入該現金卡並輸入所知密碼,連續22次以此不正方法取得預借現金共111492元。
(三)於90年11月19日,明知其已無償債能力,未經乙○○同意,擅自以乙○○名義,在「中華銀行 東森 得易卡申請表」申請人、持卡人簽名欄位,偽造乙○○之署押各1枚,而偽造前開申請表之私文書後,再連同之前取得之乙○○國民身分證、軍人身分證、郵局存摺等文件影本,持向中華銀行申請信用卡,致使該行誤以為係乙○○所申請而陷於錯誤,並核發交付卡號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予甲○○,足以生損害於乙○○本人及中華商業銀行對於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甲○○並自91年1月7日起至91年3月16日止,持上開乙○○名義之信用卡至台灣銀行、誠泰銀行、中興銀行、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等銀行之自動櫃員機前,插入該信用卡並輸入所知密碼,連續8次以此不正方法取得預借現金共8300元(起訴書誤載為14000元)。
(四)於91年1月21日,明知其已無償債能力,未經丙○○同意,擅自以丙○○名義,接續在萬泰商業銀行「小額循環信用貸款申請書(George&Mary卡)」之申請人欄位、「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之立約人欄位、「領用申請書暨卡約定書」臨櫃領卡欄位,偽造丙○○之署押各1枚,而偽造前開申請書、契約書、約定書等私文書後,持向萬泰銀行申請急救現金卡,致該行誤以為係丙○○所申請而陷於錯誤,核准帳號為000000000000號並交付George&Mary卡予甲○○,足以生損害於丙○○本人及萬泰商業銀行對於現金卡管理之正確性。甲○○並自同年1月21日起至同年4月26日止,持上開丙○○名義之George&Mary卡至該銀行所設之自動櫃員機前,插入該現金卡並輸入所知密碼,連續8次以此不正方法取得預借現金共90075元。
(五)於91年1月21日(起訴書誤載為91年2月27日),明知其無償債能力,未經丙○○同意,擅自以丙○○名義,接續在「台新銀行YOUBE予備金申請書」之申請人欄、「台新國際商業銀行YOUBE信用貸款約定書」之立約人欄,偽造丙○○之署押各1枚,而偽造前開申請書、約定書等私文書後,再連同之前取得之丙○○國民身分證、軍人身分證等文件影本,持向台新國際商業銀行申請預借現金卡,致該行誤以為係丙○○申請而陷於錯誤,並核准交付預借現卡予甲○○,足以生損害於丙○○本人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對於現金卡管理之正確性。甲○○並自91年1月21日起至91年1月23日止(起訴書誤載為自91年3月1日起至91年12月6日止),持上開丙○○名義之現金卡至該銀行所設之自動櫃員機前,插入該現金卡並輸入所知密碼,連續3次(起訴書誤載為8次)以此不正方法取得預借現金共5萬元(起訴書誤載為14000元)。
(六)於91年2月5日,明知其已無償債能力,未經丙○○同意,在屏東市○○路附近利用不知情之刻印章業者偽造丙○○之印章1枚,並擅自以丙○○名義,接續在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消費者貸款申請及調查審核表」之申請人欄偽造丙○○之署押、印文各1枚;在該銀行「授信約定書」之立約定書人欄位,偽造丙○○署押、印文各2枚,並在該約定書條款內文,偽造丙○○署押2枚、印文3枚;在「授權書(授權銀行於借款人未清償時,在本票上填載到期日)、(帳戶扣款授權書)」之立授權書人欄,偽造丙○○署押、印文各2枚;在「消費性貸款之借款本息直接轉帳付款授權書」之立授權書人簽章欄,偽造丙○○之署押、印文各1枚,而偽造前開申請書、約定書、授權書等私文書後,再檢附丙○○國民身分證、軍人身分證、郵局存摺、薪資條等文件影本,持向該行所屬小港分行申請消費性貸款30萬元,且甲○○於辦理對保時,另基於偽造有價證券之犯意,未經丙○○授權,冒用丙○○之名義,於空白本票發票人欄上偽造丙○○署押、印文各1枚,並填載住址為高雄縣桃源鄉建山村5鄰建山巷102號,而偽造以丙○○名義為發票人、發票日為91年2月6日、票面金額為30萬元之本票1張,持之交付該行供作債務之擔保,致使該行誤以為係丙○○所申請而陷於錯誤,並同意撥款款30萬元,足以生損害於丙○○本人及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對於放款管理之正確性。
二、嗣因甲○○無力繳交前開各項貸款或預借債務,致各該銀行分別轉向乙○○、丙○○催討,其2人始知上情並向部隊申訴而發現。
三、案經空軍防炮216營函送國防部南部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函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乙○○、丙○○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乙○○之國民身分證、軍人身分證、在營證明書、郵局存摺、丙○○之國民身分證、軍人身分證、郵局存摺、薪資條、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四維分行消費者貸款申請及調查審核表、台新銀行YOUBE予備金申請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YOUBE信用貸款約定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交易明細表、中華銀行 東森得易卡 申請表、中華銀行信用卡部交易明細表、萬泰商業銀行小額循環信用貸款申請書、萬泰商業銀行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萬泰商業銀行領用申請書暨卡約定書、萬泰商業銀行交易明細表、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消費貸款申請及調查審核表、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授信約定書、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授權書、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消費性貨款之借款本息直接轉帳付款授權書及本票在卷可證,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應予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分別偽造乙○○、丙○○之印章、署押及印文,據以偽造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四維分行「消費者貸款申請及調查審核表」、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台新銀行YOUBE予備金申請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YOUBE信用貸款約定書」、中華商業銀行「中華銀行東森得易卡申請表」、萬泰商業銀行「小額循環信用貸款申請書(George&Mary卡)」、「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領用申請書暨卡約定書」、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消費者貸款申請及調查審核表」、「授信約定書」、「授權書(授權銀行於借款人未清償時,在本票上填載到期日)、(帳戶扣款授權書)」、「消費性貸款之借款本息直接轉帳付款授權書」並行使之行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其據以偽造本票行為,係犯刑法第201條第1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其行使偽造私文書、本票使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四維分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中華商業銀行、萬泰商業銀行、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陷於錯誤而取得貸款、現金卡、信用卡之行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其持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中華商業銀行、萬泰商業銀行所核發乙○○、丙○○名義之現金卡、信用卡,至各銀行所設之自動櫃員機前預借現金之行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罪。
三、又被告在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接續偽造並行使「台新銀行YOUBE予備金申請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YOUBE信用貸款約定書」;在中華商業銀行接續偽造並行使「中華銀行東森得易卡申請表」、萬泰商業銀行「小額循環信用貸款申請書(George&Mary卡)」、「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領用申請書暨卡約定書」;在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接續偽造並行使「消費者貸款申請及調查審核表」、「授信約定書」、「授權書(授權銀行於借款人未清償時,在本票上填載到期日)、(帳戶扣款授權書)」、「消費性貸款之借款本息直接轉帳付款授權書」之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公訴人起訴事實漏未記載被告在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偽造並行使「授權書(帳戶扣款授權書)」、「消費性貸款之借款本息直接轉帳付款授權書」之行為,惟因與已起訴之偽造並行使「消費者貸款申請及調查審核表」、「授信約定書」、「授權書(授權銀行於借款人未清償時,在本票上填載到期日)」部分,具有包括一罪之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四、被告利用不知情之刻印業者偽造乙○○、丙○○之印章,係屬間接正犯。被告偽造乙○○、丙○○之印章、署押、印文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偽造有價證券之部分行為;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其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之低度行為,應為偽造有價證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被告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多次詐欺取得、多次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犯行,各均時間緊接,分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各均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各應依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各加重其刑。被告所犯偽造有價證券、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連續詐欺取財、連續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等罪間,具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斷。又偽造有價證券罪之法定最低刑度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考其立法意旨在維護市場秩序,保障交易信用,然本案被告偽造丙○○名義為發票人之本票1紙,係為擔保貸款之用,被告一時思慮不周,以致誤蹈法網,然其並非將本票提出市場流通,對市場交易秩序影響有限,本院認若處被告法定最低刑責,仍嫌過重,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之同情,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無前科之素行,因積欠債務即偽造他人印章、署押、本票以辦理貸款,危害金融交易秩序,並造成被害人損害非微,惟念及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已部分清償被害人款項,與被害人丙○○達成和解(見卷附和解書1紙),且獲得被害人乙○○之原諒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其因一時失慮,以致犯罪,信其經此偵、審程序,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前開對其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5年,以啟自新。又被告偽造之本票1紙,依刑法第205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宣告沒收之。另偽造「乙○○」、「丙○○」之印章各1枚,雖未扣案,但無證據證明業已滅失;及附表一所示偽造乙○○署押共5枚、偽造乙○○印文共2枚、附表二所示偽造丙○○署押共13枚、偽造丙○○印文共10枚,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併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56條、第201條第1項、第210條、第216條、第339條第1項、第339條之2第1項、第55條、第59條、第74條第1款、第205條、第219條,罰金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莉琄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4年5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黃聖涵法官蘇碧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賀燕花中華民國94年5月1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01條第1項: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元以下罰金。附表一:偽造乙○○署押、印文部分┌──┬────────────┬─────┬─────┐│編號│偽造之私文書│署押數量│印文數量│├──┼────────────┼─────┼─────┤│一│消費者貸款申請及調查審核│1枚│1枚│││表│││├──┼────────────┼─────┼─────┤│二│台新銀行YOUBE予備金│1枚││││申請書│││├──┼────────────┼─────┼─────┤│三│台新銀行YOUBE予備金│1枚│1枚│││信用貸款約定書│││├──┼────────────┼─────┼─────┤│四│中華銀行東森得易卡申請表│2枚│││││││├──┴────────────┼─────┼─────┤│合計│5枚│2枚│││││└───────────────┴─────┴─────┘附表二:偽造丙○○署押、印文部分┌──┬────────────┬─────┬─────┐│編號│偽造之私文書│署押之數量│印文之數量│├──┼────────────┼─────┼─────┤│一│小額循環信用貸款申請書│1枚││││(George&Mary卡)│││├──┼────────────┼─────┼─────┤│二│小額循環信用貸款約│1枚│││││││├──┼────────────┼─────┼─────┤│三│領用申請書暨卡約定書│1枚││││(George&Mary卡)│││├──┼────────────┼─────┼─────┤│四│台新銀行YOUBE予備金│1枚││││申請書│││├──┼────────────┼─────┼─────┤│五│台新銀行YOUBE予備金│1枚││││信用貸款約定書│││├──┼────────────┼─────┼─────┤│六│消費者貸款申請及調查審核│1枚│1枚│││表│││├──┼────────────┼─────┼─────┤│七│授信約定書│4枚│5枚││││││├──┼────────────┼─────┼─────┤│八│授權書(授權銀行於借款人│1枚│1枚│││未清償時,在本票上填載日│││││期)│││├──┼────────────┼─────┼─────┤│九│授權書(帳戶扣款授權書)│1枚│1枚││││││├──┼────────────┼─────┼─────┤│十│消費性貸款之借款本息直接│1枚│2枚│││轉帳付款授權書││││││││├──┴────────────┼─────┼─────┤│合計│13枚│10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