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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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簡上字第31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不服本院南投簡易庭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96年度投刑簡字第84號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95年度偵字第503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4條、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孫于淦法官高思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正昌中華民國96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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