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投刑簡字第42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投刑簡字第4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投刑簡字第420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14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事實部分「發現乙○○所遺失之機車車牌號碼000-000號車牌0面」應更正為「發現遭不詳者所竊、由乙○○(原名 陳雅芳 )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車牌0面」;證據部分應補充「車籍作業系統-查詢認可資料2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6年6月13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廖慧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6月13日
書記官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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