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6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6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67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四九六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第四號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第四號所載,與附表編號第一至三號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又甲○○所犯附表編號第六、七號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第六、七號所載,與附表編號第五號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臺灣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而所犯如附表所列編號第四、六、七號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附表編號第四號與附表編號第一至三號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更定其應執行之刑;又聲請附表編號第六、七號之犯罪所處之刑,與附表編號第五號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更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本件因係依減刑條例之減刑裁定,係按原判決之宣告刑而減之,並非重新判決,故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均依原判決時之折算標準定之。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潘翠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文彬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二年七月│有期徒刑十五年│有期徒刑九年六月│││併科罰金一萬元│褫奪公權八年││├────────┼────────┼────────┼────────┤│犯罪日期│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九十年八月七日│九十年三月六至七│││八日││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九十年度偵│檢察署九十年度偵│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二00七五號│字第一三七五一號│字第二00七五號│││││、五三五五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一二三三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十二年度上重更│九十三年度上訴字││事實審││二六九號│(一)字第七四號│第七一七號││├────┼────────┼────────┼────────┤││判決日期│九十一年四月十日│九十三年三月四日│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十三年度臺上字│九十三年度臺上字││判決││二六九號│第二四0三號│第五0一二號││├────┼────────┼────────┼────────┤││判決│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九十三年五月十三│九十三年九月二十│││確定日期│一日│日│三日│├───┴────┼────────┼────────┼────────┤│所犯法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條例第七條第四項│第四條第二項│第四條第二項│├────────┼────────┼────────┼────────┤│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權│有期徒刑二年七月│有期徒刑十五年│有期徒刑九年六月││期間或罰金額│併科罰金一萬元│││├────────┼────────┼────────┼────────┤│備註││││└────────┴────────┴────────┴────────┘┌────────┬──────┬──────┬──────┬─────┐│編號│四│五│六│七│├────────┼──────┼──────┼──────┼─────┤│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例│毒品危害防│││條例│條例│條例│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十月│有期徒刑七年│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四││││四月│六月│月│├────────┼──────┼──────┼──────┼─────┤│犯罪日期│九十年三月九│八十八年十月│八十八年十月│八十八年十│││日至同年月十│七日│七日│月七日│││一月二十八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年度案號│法院檢察署九│檢察署八十八│檢察署八十八│方檢察署八│││十年度偵字第│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毒偵字第│十八年度毒│││一二三七號、│一六二三號│一六二三號│偵字第一六│││九十年度毒偵│││二三號、八│││字第四五六六│││十八年度偵│││號、臺灣臺北│││字第二二六│││地方檢察署九│││八四號│││十年度毒偵字││││││第一七一八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臺灣高等地方│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法院│││院││├────┼──────┼──────┼──────┼─────┤││案號│九十年度易字│八十九年度上│八十九年度上│八十九年度││最後││第三九00號│訴字第四一九│訴字第四一九│上訴字第四││事實審│││九號│九號│一九九號││├────┼──────┼──────┼──────┼─────┤││判決日期│九十一年一月│九十年三月六│九十年三月六│九十年三月││││二十五日│日│日│六日│├───┼────┼──────┼──────┼──────┼─────┤││法院│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最高法院│臺灣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法院│││院││├────┼──────┼──────┼──────┼─────┤││案號│九十年度易字│九十年度臺上│九十年度臺上│八十九年度││確定││第三九00號│字三五三一號│三五三一號│上訴字第四││判決│││││一九九號││├────┼──────┼──────┼──────┼─────┤││判決│九十一年三月│九十年六月七│九十年六月七│九十年六月│││確定日期│四日│日│日│七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毒品危害防│毒品危害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制條例第四條│制條例第十一│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二項│條第一項│條第二項│├────────┼──────┼──────┼──────┼─────┤│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條第一││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三款││第三款│項第三款│├────────┼──────┼──────┼──────┼─────┤│減刑刑期褫奪公權│有期徒刑五月│有期徒刑七年│有期徒刑九月│有期徒刑二││期間或罰金額││四月││月│├────────┼──────┼──────┼──────┼─────┤│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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