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07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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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0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07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41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三所載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二、三所載,與如附表編號四所載不應減刑之罪所宣告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又所犯如附表編號五、六所載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五、六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七、八所載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七、八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載日期,犯施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安非他命)、轉讓禁藥(安非他命)、販賣化學合成麻醉藥品(安非他命)、偽造文書、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三、五、六、七、八所載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列之減刑要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如附表編號一、二、三所載各罪減得之刑與如附表編號四所載不應減刑之罪之宣告刑定其應執行刑,及就如附表編號五、六所載2罪、附表編號七、八所載2罪減得之刑分別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
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秀青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四│├────────┼────────┼────────┼────────┼────────┤│罪名│施用化學合成麻醉│轉讓禁藥(安非他│施用化學合成麻醉│販賣化學合成麻醉│││藥品(安非他命)│命)│藥品(安非他命)│藥品(安非他命)│├────────┼────────┼────────┼────────┼────────┤│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年6月│││││││││││││├────────┼────────┼────────┼────────┼────────┤│犯罪日期│85年4月中旬某日│85年10月間某日起│86年7月3日起至86│85年8、9月間、86│││起至86年3月31日│至85年11月間某日│年7月4日│年1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85年度少│板橋地檢85年度少│板橋地檢86年度少│板橋地檢86年度偵││年度案號│連偵字第526號│連偵字第526號│連偵字第426號│字第2034號│├───┬────┼────────┼────────┼────────┼────────┤││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86年度訴字第154│86年度訴字第154│86年度易字第6370│87年度上訴字第24││事實審││號│號│號│19號││├────┼────────┼────────┼────────┼────────┤││判決日期│86年6月4日│86年6月4日│86年9月18日│87年8月7日│├───┼────┼────────┼────────┼────────┼────────┤││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86年度訴字第154│86年度訴字第154│86年度易字第6370│87年度上訴字第24││判決││號│號│號│19號││├────┼────────┼────────┼────────┼────────┤││判決│86年7月14日│86年7月14日│86年10月14日│87年9月17日│││確定日期│││││├───┴────┼────────┼────────┼────────┼────────┤│所犯法條│麻醉藥品管制條例│藥事法第83條第1│麻醉藥品管制條例│麻醉藥品管制條例│││第13條之1第2項第│項│第13條之1第2項第│第13條之1第2項第│││4款││4款│1款│├────────┼────────┼────────┼────────┼────────┤│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不合││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暨易科罰│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金之折算標準│││││││││││└────────┴────────┴────────┴────────┴────────┘┌────────┬────────┬────────┬────────┬────────┐│編號│五│六│七│八│├────────┼────────┼────────┼────────┼────────┤│罪名│偽造文書│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如│有期徒刑6月,如│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300│易科罰金,以300│易科罰金,以300││││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89年1月15日│89年2月1日│93年4月12日│93年10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89年度偵│板橋地檢89年度毒│板橋地檢93年度毒│板橋地檢93年度毒││年度案號│字第3043號│偵字第2550號│偵字第2085號│偵字第4740號│├───┬────┼────────┼────────┼────────┼────────┤││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最後│案號│89年度訴字第1211│89年度板簡字第10│93年度簡字第2735│93年度簡字第5375││事實審││號│88號│號│號││├────┼────────┼────────┼────────┼────────┤││判決日期│89年8月22日│89年9月28日│93年9月14日│93年12月31日│├───┼────┼────────┼────────┼────────┼────────┤││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確定│案號│89年度訴字第1211│89年度板簡字第10│93年度簡字第2735│93年度簡字第5375││判決││號│88號│號│號││├────┼────────┼────────┼────────┼────────┤││判決│89年9月28日│89年12月4日│93年10月18日│94年2月14日│││確定日期│││││├───┴────┼────────┼────────┼────────┼────────┤│所犯法條│刑法第210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216條、第212條、│第10條第2項│第10條第2項│第10條第2項│││第337條、第339條││││││第1項、第2項││││├────────┼────────┼────────┼────────┼────────┤│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暨易科罰│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2月又15│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3月,如││金之折算標準│易科罰金,以300│日,如易科罰金,│易科罰金,以300│易科罰金,以300│││元折算1日│以300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附註│上開編號一、二、三、四等4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0年度聲字第2034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確定;又上開編號五、六等2罪,經本院以90年度聲字│││第2131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