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93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即受刑人上列具保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六年度執聲沒字第六十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繳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五千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將具保人已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參照。經查:
(一)受刑人甲○○前於本院九十五年度易字第六一三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審理中,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五千元,由甲○○繳納現金後,已將其釋放,此有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九日刑事被告保證書、本院九十五年度易字第六一三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各一件(均影本)附卷可憑。
(二)該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易字第六一三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確定(參卷附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嗣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而聲請人依受刑人位在南投縣○○鄉○○村○○街○○○號之住所傳喚,由同居人即受刑人之表姊 王郁芬 於九十六年三月八日合法收受送達,惟受刑人並未到案執行。經該署檢察官依法拘提後,執行拘提員警亦報告略以:於九十六年四月十六日及同年月十八日前往執行拘提未獲,經探詢鄰居及該住戶戶長均稱受刑人已有一段時間為居住在該處,致未能拘提到案等語,此有該署送達證書、該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及執行拘提員警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投集警偵字第0000000000函及其所附之報告書各一份在卷可參。基此,堪認受刑人確已逃匿,則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三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昀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三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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