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8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8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89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贓物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59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載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二、四、五所載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二、四、五所載,與附表編號三所載不應減刑之罪所宣告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陸年 肆月。
又所犯如附表編號六、七、八所載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
六、七、八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載日期,犯收受贓物、販賣化學合成麻醉藥品(安非他命)、轉讓禁藥(安非他命)、變造特種文書、無故持有管制槍枝、施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安非他命)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四、五、六、七、八所載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列之減刑要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如附表編號二、四、五所載各罪減得之刑與如附表編號三所載不應減刑之罪之宣告刑定其應執行刑,及就如附表編號六、七、八所載各罪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
8條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秀青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四│├────────┼────────┼────────┼────────┼────────┤│罪名│收受贓物│收受贓物│販賣化學合成麻醉│轉讓禁藥(安非他│││││藥品(安非他命)│命)│├────────┼────────┼────────┼────────┼────────┤│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年│有期徒刑6月│││易科罰金,以3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4年7月5日│87年2月間某日│86年9月某日起至│86年12月間起至87│││││87年1月21日│年1月間│├────────┼────────┼────────┼────────┼────────┤│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94年度偵│板橋地檢87年度偵│板橋地檢87年度偵│板橋地檢87年度少││年度案號│字第11505號│字第21982號│字第2341號│偵字第66號│├───┬────┼────────┼────────┼────────┼────────┤││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4年度簡字第3487│88年度易字第1548│88年度上訴字第60│87年度訴字第1290││事實審││號│號│7號│號││├────┼────────┼────────┼────────┼────────┤││判決日期│94年8月26日│89年7月27日│88年4月29日│87年9月25日│├───┼────┼────────┼────────┼────────┼────────┤││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板橋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4年度簡字第3487│88年度易字第1548│88年度上訴字第60│87年度訴字第1290││判決││號│號│7號│號││├────┼────────┼────────┼────────┼────────┤││判決│94年11月18日│89年10月2日│88年8月19日│88年2月26日│││確定日期│││││├───┴────┼────────┼────────┼────────┼────────┤│所犯法條│刑法第349條第1項│刑法第349條第1項│麻醉藥品管制條例│藥事法第83條第1│││││第13條之1第2項第│項│││││1款││├────────┼────────┼────────┼────────┼────────┤│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不合│第2條第1項第3款││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暨易科罰│有期徒刑2月又15│有期徒刑1月又15││有期徒刑3月││金之折算標準│日,如易科罰金,│日│││││以300元折算1日││││└────────┴────────┴────────┴────────┴────────┘┌────────┬────────┬────────┬────────┬────────┐│編號│五│六│七│八│├────────┼────────┼────────┼────────┼────────┤│罪名│變造特種文書│無故持有管制槍枝│轉讓禁藥(安非他│施用化學合成麻醉│││││命)│藥品(安非他命)│├────────┼────────┼────────┼────────┼────────┤│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86年9月初某日│86年5月初某日起│86年5月初某日起│86年1月20日起至││││至86年5月15日│至86年5月22日│86年10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86年度偵│板橋地檢86年度偵│板橋地檢86年度偵│板橋地檢86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1077號│字第11100號│字第11100號│字第3073號│├───┬────┼────────┼────────┼────────┼────────┤││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86年度簡字第200│86年度訴字第1958│86年度訴字第1958│86年度上易字第49││事實審││號│號│號│92號││├────┼────────┼────────┼────────┼────────┤││判決日期│86年12月23日│86年9月4日│86年9月4日│86年12月10日│├───┼────┼────────┼────────┼────────┼────────┤││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86年度簡字第200│86年度訴字第1958│86年度訴字第1958│86年度上易字第49││判決││號│號│號│92號││├────┼────────┼────────┼────────┼────────┤││判決│87年7月21日│86年12月15日│86年12月15日│86年12月10日│││確定日期│││││├───┴────┼────────┼────────┼────────┼────────┤│所犯法條│刑法第212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藥事法第83條第1│麻醉藥品管制條例││││條例第10條第3項│項│第13條之1第2項第││││││4款│├────────┼────────┼────────┼────────┼────────┤│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暨易科罰│有期徒刑1月又15│有期徒刑3月又15│有期徒刑4月,如│有期徒刑4月又15││金之折算標準│日│日,如易科罰金,│易科罰金,以300│日,如易科罰金,││││以300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以300元折算1日│├────────┼────────┴────────┴────────┴────────┤│附註│上開編號三、四、五等3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8年度聲字第1051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確定;又上開編號六、七、八等3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7年度聲字第785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