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小字第143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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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士小字第1432號
原   告 威勝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定
訴訟代理人  蘇志文
       葉昰賢
被   告 萬象之都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美招
訴訟代理人  許志豪
       鄭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於民國109年8月19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萬6,554元,及自民國109年6月13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於民國108年1月1日兩造簽訂駐衛保全服務
契約(下稱系爭契約),約定契約期間自108年1月1日起至
108年12月31日止,每月之管理服務費為新臺幣(下同)36
萬4,770元;然就108年12月之管理服務費,被告僅給付26萬
8,216元,原告發函催促被告給付差額9萬6,554元,被告均
置之不理;被告雖主張原告之值勤人員有無故曠職之事,但
是依照簽到紀錄,並無被告所述情事,原告之值勤人員均按
時到勤,依委任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被
告應給付原告9萬6,554元,及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答辯略以:於108年7、8月份之夜班值勤時間,原告之
值勤人員共計有缺勤41天夜班,以每一夜班2,026.5元計算
,被告得扣減8萬3,087元,被告願給付不足之1萬3,467元等
語,並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契約、報價單、請
款單、統一發票等件為證,而被告亦承認兩造確實簽有系爭
契約,然原告之值勤人員有108年7、8月多次缺勤情事,因
此就差額部分,被告僅需給付1萬3,467元等語,以資抗辯;
經查,系爭契約就值勤人員之出勤紀錄,並無約定應以打卡
資料為準,且被告所提出之打卡資料上,亦有以手寫方式為
之;另被告亦自認其中亦有打卡但實際並未上班的情事,是
被告主張保全人員之到職與否,應以打卡為準,並不足採信
。此外,被告又未提出其他證據證明值勤人員有缺勤之事實
,故被告之此部分抗辯為無理由。
四、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9萬6,554元,及自本件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即109年6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
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允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第一審裁判
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9年9月2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9月2日
書記官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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