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309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原告因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吳怡君 (原名:吳春
梅)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56,0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