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328號
原 告 羽含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宗霖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群禾機械工程有限公
司、建信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劉仲倫 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
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
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41,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
,11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8,615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廖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