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129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293號
原   告 騰邦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振富
被   告 海勝電機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所得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訴外人 莊金陽 與被告間有租
賃債權所得新臺幣(下同)24,000元存在,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2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廖佳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