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281號
原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財政部國有財產
署南區分署即 譚立奇 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
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414,2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4,52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020元,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