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花簡字第4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戴振文
林紫彤
梁懷德
被 告 張家興
林學周
林雨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8
日所為之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2備註欄關於「門牌號碼:花蓮縣○○市○○
街○○巷○○號」記載,應更正為「門牌號碼:花蓮縣○○市○○街
○○巷○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民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依原告之
聲請,予以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陳裕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書記官陳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