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8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八三七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秋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玲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