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8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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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8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八二四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竊盜罪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秋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玲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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