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7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7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七七О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壹級毒品海洛因壹袋(淨重叁點肆貳公克,包裝重零點陸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白粉一袋,毛重約四公克,經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確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餘淨重三‧四二公克,包裝重○˙六八公克)無訛,有該局編號(電腦條碼):000000000鑑定通知書一紙足憑。核海洛因毒品,係屬違禁物,茲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尚無不合。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秋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玲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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