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交簡上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交簡上字第一О號
上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柯伊伶律師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七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七日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交簡上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交簡上字第一О號
上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柯伊伶律師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七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