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交簡字第51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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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交簡字第512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怡蓉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3723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4年度審交訴字第4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陳怡蓉犯汽車駕駛人行近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陳怡蓉於民國113年8月21日7時24分許,駕駛1110一XC號自用小客車沿高雄市苓雅區福壽街由西向東行駛至與福德三路交岔口欲左轉時,明知該處有行人穿越道,且當時日間天氣晴,並無不能禮讓行人先行或其他亟需通過而不能暫停之情事,竟貿然左轉,因而撞及行人穿越道上之謝 蘇錦麗 ,致 謝蘇錦麗 倒地而顱內出血,於翌日13時33分在國軍高雄總醫院死於中樞神經衰竭。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陳怡蓉之自白。

 ㈡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1、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意見書、現場照片、道路監視器畫面翻攝照片。

 ㈢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相驗屍體證明書、相驗照片、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驗報告書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5款、刑法第276條之汽車駕駛人行近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過失致人於死罪。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為僅構成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人於死罪嫌,而未論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容有未洽,然因基本之社會事實同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而為審理。 

 ㈡刑之加重減輕:

 ⒈被告駕駛車輛行近行人穿越道,未能遵守交通規則暫停禮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死亡,其所為違背基本之行車秩序,對行人造成嚴重危害,足見其忽視道路交通安全而致生本件法益損害,裁量加重亦不致過苛或違反比例原則,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5款規定加重其刑。

 ⒉被告於肇事後,尚未被有偵查權限之該管機關發覺其姓名及犯罪事實前,經警到場處理時,當場承認其為肇事人而接受裁判,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附卷可稽,符合自首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⒊被告同時有上開刑之加重、減輕事由,依刑法第71條第1項規定,先加後減之。

 ㈢審酌被告因過失駕駛行為而肇致本案事故,並造成被害人死亡之結果,其過失犯行所造成之損害係屬重大而無可回復,誠屬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復於本院審理中與被害人家屬成立調解,並已給付完畢,被害人家屬亦同意給予緩刑機會,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高雄市苓雅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在卷為憑,顯見被告已盡力彌補被害人家屬之傷痛,堪認具有悔意;兼衡被告過失態樣、違反注意義務之程度,以及被告自陳之教育程度與生活經濟狀況、素行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家屬達成調解,並已給付完畢,被害人家屬亦同意給予緩刑機會,已如前述,本院因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應無再犯之虞,其所受之宣告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第300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黃三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盧重逸

附錄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276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

二、駕駛執照經吊銷、註銷或吊扣期間駕車。

三、酒醉駕車。

四、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駕車。

五、行駛人行道、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

六、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四十公里以上。

七、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八、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九、二輛以上之汽車在道路上競駛、競技。

十、連續闖紅燈併有超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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