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審訴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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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338號

原告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訴訟代理人 楊世平

被告 龔宥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2款規定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明定。

二、本件原告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案列113年度司促字第21582號),因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第一審裁判費,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4日以114年度補字第22號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14年2月27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邱靜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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