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5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訴字第15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俸給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57號上訴人 施怡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銓敘部 間俸給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0年4月21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5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1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0年5月2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2項後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李玉卿
法官陳心弘法官林惠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
書記官劉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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