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聲字第2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保全證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7號抗告人(即聲請人)新品瓦斯安全設備股份有限公司兼代表人 莊榮兆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間聲請保全證據事件,對於民國100年5月26日本院100年度聲字第00027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闕銘富
法官林育如法官張國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
書記官陳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