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訴字第611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公平交易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0年度訴字第6116號抗告人新品瓦斯安全設備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莊榮兆 上列抗告人因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0年5月27日90年度訴字第6116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同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黃清光
法官程怡怡法官李維心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
書記官陳圓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