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補字第208號
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埔里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哲維 間請求給付維修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22,25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
○區○○路0段000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郭哲維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