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斗簡字第28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廖香淳
訴訟代理人 鄭隆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鄭春長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6年3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4,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李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庭(彰化縣○○鎮○○路○○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瑶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