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補字第68號
原 告 徐玉螢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楊坤
隆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參見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85,225元(附帶請求利息
部分,依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
之1),應徵裁判費9,69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
判費500元,尚應補繳9,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