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82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22號

原告 侯淑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 簡美香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

書記官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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