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69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692號

原告 周聖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宇鳳陳珊琪王澄豪林育聖陳清義 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狀所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9,4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9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雅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

書記官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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