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797號
原告竣昇螺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昆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則佑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
書記官許宏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797號
原告竣昇螺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昆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則佑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
書記官許宏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