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630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305號

聲請人 梁順華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王楊麵王清賢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列王清賢為相對人是否有誤?(因相對人王清賢已歿,無當事人能力,請撤回王清賢部分)

二、確認請求利息1%及遲延利息20%是否有誤?(請求利息及遲延利息最高16%)

三、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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