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74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747號

原告台設電水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建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大鑫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4,8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657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5,1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

書記官許宏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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