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747號
法定代理人 莊建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大鑫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4,8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657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5,1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
書記官許宏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