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20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2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二○九號
原告台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本院(言詞辯論終結日期:九十二年十月二十日)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叁拾壹萬捌仟伍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一百三十一萬八千五百二十元,及自民國(下同)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存證信函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陳述:
(一)被告於八十七年九月一日向原告領取勞工保險年資損失補償金一百三十一萬八千五百二十元,嗣並由被告於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書立切結書,承諾願於請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時,將上開勞保年資損失補償金如數繳還原告,茲因勞工保險局已於九十二年四月十六日以保給老字第0九二六00一0三五0號函知原告,被告業已向勞工保險局請領勞保老年給付計一百三十七萬一千八百八十六元,並於九十二年四月十六日通知匯入被告所指定之金融帳戶收領,嗣經原告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以台汽中一字第九二0一七四四號箋函通知被告依約繳回,惟被告均未依約繳回上開勞保補償金,原告復於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以中興郵局第九十號存證信函催還,惟被告迄今均置之不理,經原告向貴院申請核發支付命令,惟經被告提出異議,為此訴請被告如數返還上開補償金,並加給自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存證信函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
(二)被告簽署上開切結書,係基於被告之自由意志所為,原告絕無詐欺脅迫被告簽署該切結書之情事,亦否認原告讓被告簽立右開切結書,係有違法之情事。
三、證據:提出資退員工申領勞工保險損失補償金切結書一份、勞工保險局九十二年四月十六日函一份、台汽客運公司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函一份、中興郵局九十號存證信函暨其回執各一份、行政院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七日函一份、台汽公司專案精簡人員處理要點一份、民事判決八份、勞保補償金已繳列管清冊一份、被告乙○○與案外人包 乃強 之退職事實表各一份、核定乙○○與案外人 包乃強 為專案精簡退休人員函各一份、乙○○服務年資證明書一份等為證。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二、陳述:
(一)原告台汽公司因前三期人力精簡專案辦理的成果非常差,故此次第四期人力精簡專案,原告是有備而來,原告先於八十七年三月間在全省分北、中、南三處集中人員,各給公假一天,分批講習開說明會,南部是在嘉義民雄保養場舉行,由總公司黃主任秘書率領王經理 鑑銓 、人事室吳主任 文慎 及台汽工會包前理事長乃強等人主持說明會,會中黃主任秘書曾說:「公司要浴火重生,永續經營,員額將從五千多人降到三千人,各單位須把握公司提供此次優厚資退條件的機會提出申請,否則到八十七年六月三十日截止後,各單位所屬超額人員如無職缺可供安置時,則列為優先資退人員,條件就沒有此次這麼好,而且每個人也要有錢少、事多、離家遠的心理準備...」等語,王經理鑑銓也曾說:「公司廢掉洗車、清潔及一些修車業務後,公司將採外包方式,資退員工可優先承包這些工作,也可代轉介到外面的工作...」等語,台汽工會包前理事長乃強則以他本人的年資為例,表示:「此次優退條件這麼好,可較九十年民營化資退多領二0九萬,五十五歲又可領勞保老人給付,如此優厚條件,在此次全省巡迴講習完後,回台北時也要跟我太太講(也在台汽公司服務),然後二人一起提出資退,希望各位同仁把握機會...」等語,人事室吳主任文慎則說:「依公司如此優厚的資退條件,又可承包公司縮編後的外包工作或轉介到他處去工作的好處...而有關勞保給付補償金部份,它白紙寫黑字,公司是不可能要回去的...」等語。由於原告公司在講習會上如此的說明與暗示,再加上原告公司內部的「台汽客運通訊」刊物上也如此刊載說明,被告又看到台汽工會包前理事長乃強也真的送件申請資退,被告也就更加相信原告所開的優厚條件是真的,且衡量自己的留用率後,因此跟進提出資退,但事後始知包前理事長乃強的文件,在送到原告公司後,可能與原告有計謀的勾結及約定,竟能暗中抽件,造成眾多跟進者被資退離職,他卻還留用在原告公司,且本件「勞保補償金」如果要再扣繳回去的話,那又何來如原告所說的可較九十年民營化資退多領二0九萬呢?如果原告要再扣回本件「勞保補償金」的話,那麼「勞保補償金」就不能說是「公司支付」,而僅能說是「公司代墊」,且註記上也應說明白,像原告如此卑劣的手段及設計坑人的行為,明顯有違法瀆職的嫌疑。
(二)被告於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七日到台南站領取「勞保補償金」支票壹佰叁拾壹萬捌仟伍佰貳拾元時,發現其款項是支付單位為公司的第一部份,且其金額應為如圖表所示說明的貳佰伍拾貳萬叁仟伍佰捌拾貳元,但原告公司僅發放貳佰叁拾壹萬壹仟陸佰壹拾貳元,被扣除了退撫基金貳拾壹萬壹仟玖佰柒拾元,至今原告一直不發放,此部份退撫基金是由被告每月薪資所得所扣繳的,被告要求原告給付此部份金額二一一九七0元及其利息。又原告於被告領取「勞保補償金」支票時曾要求被告簽下「切結書」,否則不能領取該支票,被告當時因已離職沒有工作,為了要領取該支票,只好被迫簽下「切結書」,才順利領到支票。今原告呈給庭上待判的證物文件,口口聲聲說被告是八十七年九月一日簽下的「切結書」,然被告實際上是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七日簽署該切結書的,且被告當時已離職而不具原告公司員工的身分,被逼簽的日期又非正式離職的八十七年九月一日,則該「切結書」應屬無效。
(三)依據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行使債權,履行義務,應依誠信及信用,故原告公司對待員工本應秉持誠信原則,不可反而設計陷阱、圈套、斷章取義、黑箱作業才是。按「勞保補償金」一人一百多萬元,約資退二千人,金額二十餘億元,加上員工每月自繳費的退撫基金,每人平均約被強制扣回三、四十萬元,人數約五千人,金額近二十億元,兩者相加之總金額高達近四十億元,假如原告在資退說明會上及專案資退金個人應領明細表內,如有清楚明白的告知內容原委,今天原告又怎需到處向離職員工追討「勞保補償金」?今原告公司圖謀這四十億元,利用員工欠缺法律常識及資訊來源,一切均粗淺的認為一切事情就是如原告所說的如此,而且原告也掩蓋資料的來源,使員工無法了解一切確實的過程,因此有計謀的設計陷阱、圈套,使員工容易上當的詐騙手法與說詞,因此請原告就本人質疑優退說明會上相關人員所說的話及內容與目的解釋清楚。
(四)依據勞基法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勞工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則由其條文之意函,顯示其設計精神係在保護欠缺法律常識的弱勢勞工,免受資方的詐欺與設計。又依據公務員服務法第六條之規定,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並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加損害於人。如今因原告公司相關人員濫用職權,設計詐騙、斷章取義、黑箱作業,致全體員工已蒙受三、四十億元的金額損失,已影響人民權利重大,祈庭上援用上述條文的設計精神與內涵,予以駁回原告之請求。
三、證據:提出台汽公司專案精簡期間人員調撥作業原則一份、台汽客運通訊一份、乙○○專案精簡資退應領明細表一份、乙○○核發退休金通知一份、薪資表一份等為證。
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八十七年九月一日向原告領取勞工保險年資損失補償金一百三十一萬八千五百二十元,嗣並由被告於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書立切結書,承諾願於請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時,將上開勞保年資損失補償金如數繳還原告,茲因勞工保險局已於九十二年四月十六日以保給老字第0九二六00一0三五0號函知原告,被告業已向勞工保險局請領勞保老年給付計一百三十七萬一千八百八十六元,並於九十二年四月十六日通知匯入被告所指定之金融帳戶收領,惟經原告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以台汽中一字第九二0一七四四號箋函通知被告依約繳回上開勞保年資損失補償金,被告卻未依約繳回上開勞保補償金,原告復於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以中興郵局第九十號存證信函催還,被告迄今仍置之不理,經原告向貴院申請核發支付命令,又經被告提出異議,為此訴請被告如數返還上開補償金,並加給自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存證信函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等語。
二、被告固不否認曾於右揭時地書立右開切結書,承諾願於請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時,將上開勞保年資損失補償金如數繳還原告,且被告亦確已向勞工保險局請領得勞保老年給付計一百三十七萬一千八百八十六元,嗣雖經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依約繳回上開勞保年資損失補償金,被告並未繳回,又被告確已於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收受原告所發中興郵局第九十號存證信函無訛。惟另以:渠係受原告公司之詐欺脅迫始於右揭時地書立右開切結書予原告,被告應可不受該切結書所載內容之拘束,況原告脅迫誘使被告簽立右開切結書,顯然違背民法第二百十九條、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款、公務員服務法第六條之規定,被告當然可以不受該切結書所載內容之拘束,故本件原告之請求為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
三、查本件有關原告起訴所主張之右揭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資退員工申領勞工保險損失補償金切結書一份、勞工保險局九十二年四月十六日函一份、台汽客運公司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函一份、中興郵局九十號存證信函暨其回執各一份、行政院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七日函一份、台汽公司專案精簡人員處理要點一份為證,而被告亦不否認確曾於右揭時地書立右開切結書,承諾願於請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時,將上開勞保年資損失補償金如數繳還原告,且被告亦確已向勞工保險局請領得勞保老年給付計一百三十七萬一千八百八十六元,嗣雖經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依約繳回上開勞保年資損失補償金,被告迄未繳回,又被告確已於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收受原告所發中興郵局第九十號存證信函無訛在卷,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雖然被告另又以前揭情詞置辯,惟原告既已堅決否認渠曾對被告有詐欺脅迫之情事,亦否認渠讓被告簽立右開切結書,係有違法之情事,則被告自應就此負舉證之責。經查:
(一)被告就其應舉證之上開事項(即渠係受原告詐欺脅迫而簽立右開切結書),除提出台汽公司專案精簡期間人員調撥作業原則一份、台汽客運通訊一份、乙○○專案精簡資退應領明細表一份、乙○○核發退休金通知一份、薪資表一份供本院斟酌外,並未再提出其他事證。惟觀諸被告所提「台汽公司專案精簡期間人員調撥作業原則」一份,除足以說明原告公司為精簡人力,遂規定超額人員均應參加工作之徵調,拒絕者將予辦理資退,且調撥作業後倘無職缺可供安置者,亦列為優先資退人員外,實無法證明被告係受原告詐欺脅迫而簽立右開切結書。再由被告所提台汽客運通訊一份觀之,該刊物雖有記載台汽工會前理事長包乃強先生之意見,認為有關系爭勞保補償金將會由原告公司加以補償云云,惟上開刊物所載內容,僅足以說明該等意見係台汽工會前理事長包乃強先生之意見,尚不足以證明原告公司亦有此承諾,況茍如被告所辯,原告公司確有承諾不再向辦理優退之人員追討系爭勞保補償金,被告為何又會在上開切結書上切結承諾願於請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時,將上開勞保年資損失補償金如數繳還原告?更何況被告所辯享有特權云云之台汽工會前理事長包乃強先生,實際上亦係與被告同時辦理資退,而且包乃強先生亦有簽立相同內容之切結書,承諾願於其請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時,將勞保年資損失補償金如數繳還原告,此有原告所提案外人包乃強之退職事實表一份、核定案外人包乃強為專案精簡退休人員函一份在卷可稽,益徵被告辯稱:台汽工會前理事長包乃強先生係享有特權,被告係受原告公司詐欺脅迫而簽立右開切結書云云,顯無所據,無足採信,是上開台汽客運通訊一份,實亦不足以證明被告係受原告詐欺脅迫而簽立右開切結書。此外,被告所提乙○○專案精簡資退應領明細表一份、乙○○核發退休金通知一份、薪資表一份,其內容中皆未有任何有關原告公司曾經承諾不再向辦理優退之人員追討系爭勞保補償金之事證,則被告所提乙○○專案精簡資退應領明細表一份、乙○○核發退休金通知一份、薪資表一份,顯亦不足以證明被告係受原告詐欺脅迫而簽立右開切結書甚明。從而,被告空言辯稱渠係受原告詐欺脅迫而簽立右開切結書,應可不受拘束云云,自無足採。
(二)被告雖又辯稱:原告誘使被告簽立右開切結書,顯然違背民法第二百十九條、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款、公務員服務法第六條之規定,被告當然可以不受該切結書所載內容之拘束云云。惟查:原告公司之優退人員之所以皆會簽立右開切結書,承諾願於請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時,將上開勞保年資損失補償金如數繳還原告,乃因行政院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七日函所核定之「台汽公司專案精簡人員處理要點」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中,業已明白規定:「依該要點專案精簡之人員,所領之補償金,於其將來再參加勞工保險領取養老或老年給付時,應繳回原補償機構」等語,此有原告所提行政院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七日函一份、台汽公司專案精簡人員處理要點一份在卷可稽,可見原告公司依據行政院所核定台汽公司專案精簡人員處理要點之上述規定而囑該公司之優退人員皆簽立右開切結書,承諾願於請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時,將上開勞保年資損失補償金如數繳還原告,正係依法執行行政院所核定台汽公司專案精簡人員處理要點之規定,被告又無法舉證證明渠係受原告詐欺脅迫而簽立右開切結書,自難認原告要求辦理優退人員皆應簽立右開切結書,有何違背民法第二百十九條、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款、公務員服務法第六條規定之情事,被告此部份所辯,亦無足採。
四、綜上所述,被告上開所辯各節均無足採,從而,原告依據被告所簽立切結書之約定內容,訴請被告給付本件勞保年資損失補償金壹佰叁拾壹萬捌仟伍佰貳拾元,並加給自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原告催告被告應返還系爭補償金之存證信函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等語,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兩造其餘主張及所提證據,與本院上開論斷無涉或無違,爰不予一一贅述,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王金龍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黃富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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