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五八號
原告台灣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
丙○○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郭千黛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B法院書記官林文斌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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