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6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6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六七三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謝仁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于淑真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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