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4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8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東戒治所附設臺灣臺東監獄
武陵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違害防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連續施用二級毒品犯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中旬起至同年十月十七日止犯連續施用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上易字第一六二三號(原審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三一四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五七九四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係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施用二級毒品罪,且宣告刑為有期徒刑八月,合於減刑條件而聲請予以減刑,並檢具臺灣臺東監獄武陵分監減刑受刑人名冊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前來,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據上論斷,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秀雄
法官陳國文法官鄭水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貞達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