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67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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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6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易字第670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3681號),並經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共貳拾貳罪,各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依附件即還款協議書內容履行賠償義務。
事實
一、甲○○於民國102年5月30日前之102年5月間某日,在南投縣○里鎮○○路○段○○號之全家便利商店牛埔店停車場,拾獲乙○○所有而於不詳時地遺失並兼具悠遊卡功能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用卡1張(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號,下稱本案悠遊信用卡),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將該悠遊信用卡侵占入己(甲○○所涉侵占遺失物罪嫌,由本院少年法庭以103年度少調字第12號另行審理)。甲○○明知本案悠遊信用卡兼具悠遊卡之功能,當該悠遊信用卡低於一定金額或不足以支付當次消費金額時,可經由交易設備自持卡人信用卡中可動用額度內,將一定之金錢價值撥付於悠遊卡公司進行「悠遊卡」儲值(即所謂自動加值),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之犯意,分別於附表編號1至22所示時間、商店地點,持本案悠遊信用卡以感應刷卡方式購物,使該悠遊信用卡在其內款項低於一定金額或不足以支付當次消費金額時,由各該便利商店之悠遊卡端末設備,每次自動加值新臺幣(下同)500元(合計金額為1萬1000元),以此不正之方法獲得持該悠遊信用卡小額消費而無需付費之財產上不法利益。嗣乙○○於102年9月9日查閱前開悠遊信用卡帳單,始知該悠遊信用卡遭人盜用,並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乙○○、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訴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報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由
一、查本案被告甲○○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本案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 卓士弘 、告訴人乙○○於警詢中之證述,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之告訴代理人丙○○於偵查中之指述,大致相符;且有信用卡交易明細表、102年6月27日、同年7月28日、同年8月27日之信用卡帳單、監視器錄影擷取相片3幀、全家便利商店店舖查詢資料、統一超商門市查詢資料在卷可憑(警卷第14至19頁、20至26頁、27頁,偵卷第17至18頁、19至20頁),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以不正之方法獲得本案悠遊信用卡小額消費而無需付費之財產上不法利益之犯行共22次,實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本案悠遊信用卡,係信用卡兼具悠遊卡功能,在儲值於悠遊卡內之款項低於一定金額或不足以支付當次消費金額時,可經由交易設備自持卡人信用卡可動用額度中,將一定之金錢價值撥付於悠遊卡公司進行「悠遊卡」儲值,即所謂自動加值。是在儲值於悠遊卡內之款項低於一定金額或不足以支付當次消費金額時,特約機構悠遊卡端末設備即會自動加值,此時持有該悠遊聯名卡之被告並無何施用詐術之行為,不過係收費設備誤認被告為持卡人本人而予以自動加值,被告亦因而獲得持該悠遊聯名卡於特約商店消費時無需付費之不法利益;且因悠遊聯名卡不限於本人始可持卡消費,任何人持卡輕觸悠遊卡端末設備上感應區,即可感應扣款,等同現金而用以支付商品及服務對價,此時悠遊卡特約商店亦無因持卡人非本人而陷於錯誤之情事。從而,被告持本案悠遊聯名卡,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商店地點,以感應刷卡方式購物,使該悠遊信用卡在其內款項低於一定金額或不足以支付當次消費金額時,由各該便利商店之悠遊卡端末設備,每次自動加值500元,計22次(合計金額為1萬1000元),以此不正之方法獲得持該悠遊聯名卡小額消費而無需付費之財產上不法利益,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1第2項、第
1項之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罪。被告所犯前揭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得財產上不法利益罪之2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審酌被告為高級中學肄業之智識程度,經濟勉持之生活狀況,持他人遺失之悠遊信用卡,以感應刷卡方式購物,使該悠遊信用卡在其內款項低於一定金額或不足以支付當次消費金額時,由各該便利商店之悠遊卡端末設備,每次自動加值500元,以此不正之方法獲得持該悠遊聯名卡小額消費而無需付費之財產上不法利益,次數達22次,顯見被告並未尊重他人之財產法益,並破壞社會經濟秩序及信用卡管理正確性,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與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成立和解,獲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諒解,並分期賠償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之損害,有附件即還款協議書在卷可參,兼衡被告犯罪手段及所得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宣告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二)末查被告為00年0月00日生,不曾因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因年輕識淺,一時失慮,致犯本案之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得財產上不法利益罪共22罪,犯後坦承犯行,顯有悔意,且與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達成和解,並獲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諒解,已如上述,是被告經此偵、審程序,應已足促其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上開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2年;又被告之上開犯罪情節,對告訴人乙○○、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造成侵害,且被告與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雖就損害賠償成立和解,惟就賠償金額4萬4500元尚須分期於103年2月26日給付1萬5000元、於同年3月至7月,每月各給付5000元、於同年8月給付4500元,如有一期未依約履行,視為全部到期,自逾期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有附件即上開還款協議書可憑,本院斟酌上情,認不宜無條件給予被告緩刑宣告,為促被告履行上開調解成立筆錄內容,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規定,命被告應依附件即還款協議書內容履行賠償義務,以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之1第2項、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宣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楊國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依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
書記官劉綺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1: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附表:
┌──┬──────┬─────────────────┬─────┐│編號│時間│商店地點│金額│││││(新臺幣)│├──┼──────┼─────────────────┼─────┤│1│102年8月15日│全家便利商店牛埔店│500元│││16時30分│(南投縣○里鎮○○路○段○○號)││├──┼──────┼─────────────────┼─────┤│2│102年8月16日│全家便利商店牛埔店│500元│││0時17分│(南投縣○里鎮○○路○段○○號)││├──┼──────┼─────────────────┼─────┤│3│102年8月16日│全家便利商店牛埔店│500元│││0時24分│(南投縣○里鎮○○路○段○○號)││├──┼──────┼─────────────────┼─────┤│4│102年8月16日│全家便利商店牛埔店│500元│││16時1分│(南投縣○里鎮○○路○段○○號)││├──┼──────┼─────────────────┼─────┤│5│102年8月17日│全家便利商店牛埔店│500元│││23時38分│(南投縣○里鎮○○路○段○○號)││├──┼──────┼─────────────────┼─────┤│6│102年8月19日│全家便利商店枇杷店│500元│││5時36分│(南投縣○里鎮○○路○○○號)││├──┼──────┼─────────────────┼─────┤│7│102年8月20日│全家便利商店牛埔店│500元│││2時24分│(南投縣○里鎮○○路○段○○號)││├──┼──────┼─────────────────┼─────┤│8│10年20月21日│統一超商埔惠店│500元│││20時28分│(南投縣○里鎮○○路○段○○○號1樓)││├──┼──────┼─────────────────┼─────┤│9│102年8月23日│統一超商埔惠店│500元│││22時52分│(南投縣○里鎮○○路○段○○○號1樓)││├──┼──────┼─────────────────┼─────┤│10│102年8月27日│全家便利商店牛埔店│500元│││2時39分│(南投縣○里鎮○○路○段○○號)││├──┼──────┼─────────────────┼─────┤│11│102年8月29日│全家便利商店牛埔店│500元│││0時38分│(南投縣○里鎮○○路○段○○號)││├──┼──────┼─────────────────┼─────┤│12│102年8月29日│全家便利商店牛埔店│500元│││0時38分│(南投縣○里鎮○○路○段○○號)││├──┼──────┼─────────────────┼─────┤│13│102年8月29日│全家便利商店牛埔店│500元│││6時25分│(南投縣○里鎮○○路○段○○號)││├──┼──────┼─────────────────┼─────┤│14│102年9月3日│全家便利商店枇杷店│500元│││3時18分│(南投縣○里鎮○○路○○○號)││├──┼──────┼─────────────────┼─────┤│15│102年9月3日│全家便利商店枇杷店│500元│││23時39分│(南投縣○里鎮○○路○○○號)││├──┼──────┼─────────────────┼─────┤│16│102年9月4日│全家便利商店枇杷店│500元│││1時23分│(南投縣○里鎮○○路○○○號)││├──┼──────┼─────────────────┼─────┤│17│102年9月6日│全家便利商店牛埔店│500元│││9時1分│(南投縣○里鎮○○路○段○○號)││├──┼──────┼─────────────────┼─────┤│18│102年9月6日│全家便利商店牛埔店│500元│││9時2分│(南投縣○里鎮○○路○段○○號)││├──┼──────┼─────────────────┼─────┤│19│102年9月7日│全家便利商店枇杷店│500元│││22時51分│(南投縣○里鎮○○路○○○號)││├──┼──────┼─────────────────┼─────┤│20│102年9月9日│全家便利商店枇杷店│500元│││2時47分│(南投縣○里鎮○○路○○○號)││├──┼──────┼─────────────────┼─────┤│21│102年9月9日│全家便利商店枇杷店│500元│││2時48分│(南投縣○里鎮○○路○○○號)││├──┼──────┼─────────────────┼─────┤│22│102年9月9日│全家便利商店枇杷店│500元│││2時48分│(南投縣○里鎮○○路○○○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