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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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司催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催字第69號聲請人 顏聰培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如未載履行地者,由證券發行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或第2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57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遺失股票,聲請公示催告,查該股票之發行人「和信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設於高雄市,有該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憑,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上開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