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8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87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9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上列受刑人甲○○因附表等罪,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立昌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判決確定日期││號│││(民國)│判決案號│││││││││├─┼─────┼────┼──────┼────────┼──────┤││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98年5月9日│本院98年度審訴字│98年9月25日│││制條例第10│10月│為警採尿時起│第1890號刑事判決│││1│條第1項││往前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98年6月24日│本院99年度審訴緝│99年6月11日│││制條例第10│10月│為警採尿時起│字第76號刑事判決│││2│條第1項││往前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懿昀中華民國99年8月6日